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汕头市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2018-09-21 14:13:21  阅读:2657 来源:本站原创作者:梁朝伟

【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】:

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,年满二十四周岁的,为晚育。(汕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)

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除享受**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晚育假三十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。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。(汕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)

符合《条例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,在**规定的产假基础上,增加晚育假30天,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。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,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。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;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,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。晚婚假、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。(汕头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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